文化和旅遊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遊部出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8-12-24 16:56 來源:文化和旅遊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楊倩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稱非遺)區域性整體保護,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出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是我國獨具特色的非遺保護制度。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批准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經過10多年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度的探索和實踐,將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來,上升為部門規章,十分必要。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辦法》規定建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要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

民眾受益”為目標,將非遺及其得以孕育、滋養的人文環境加以整體性保護。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設立的條件和程式。《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後,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遊部批復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發佈實施,並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遊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佈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並授牌。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責任主體、主要任務和措施。《辦法》規定要成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要通過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加強理論和實踐研究、開展自評報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機制,通過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畫、傳統工藝振興計畫、開展分類保護、服務精准扶貧和鄉村振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承實踐能力建設,通過組織開展非遺主題活動、品牌活動、搭建展示平臺、推進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播宣傳;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並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