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 旅遊更美好

“民法典時代” 旅遊更美好

發布時間:2020-06-18 11:15 來源:中國旅遊報 編輯:楊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真正屬於中國人民自己的民法典誕生了,經過60餘年民事立法探索,我國的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總計十萬餘字。民法典頒行後,對於層出不窮的旅遊新業態是否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將會對旅遊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對此,本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與旅遊行業息息相關

“民法是包括旅遊在內的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民法典生效後,我國現行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都將被替代,意味著法律人現有的知識體系將發生重大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人之一、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旅遊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認為,“除其中的婚姻家庭、繼承編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與每一個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權益息息相關。”

“民法典全面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法治承載道德觀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彰顯了明確的價值導向。對涉及人民群眾吃、住、行、遊、購、娛的切身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秦榮生說。

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靜認為,民法典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創新,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增進人民福祉的充分體現。在旅遊行業亦有著明顯的體現。

農工黨寧夏區委會主委戴秀英表示,民法典對公共交通安全、個人隱私保護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均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制,彰顯人民至上,回應百姓關切,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與時代特徵。

春秋航空董事長王煜表示,民法典在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捍衛平等交換與公平競爭等方面給出了具體規定,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將更好規範民營企業依法經營,更好激發民營經濟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持續性。同時,民法典的規定與旅遊業緊密相關,涉及遊客的合法權益保護以及相關旅遊企業的規範化經營,有利於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明晰旅遊者權利義務

住酒店被偷拍怎麼辦?手機APP訂票暴露過多個人信息怎麼辦?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怎麼辦?……在民法典中,一系列旅遊者關心的問題都能找到答案。

王天星介紹,其實,對於旅遊者權益保護,在2013年頒行的旅遊法中就作了比較集中的規定。但是,對於旅遊者個人的隱私保護,限於旅遊法立法之時人們對個人隱私的認識程度,並沒有對賓館、民宿等旅遊者在外旅遊期間的私密空間保護作出針對性的規定。在他看來,民法典對於包括旅遊者在內的自然人的隱私權保護,更詳細、更具體、更有力度。

據瞭解,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對自然人的隱私權及其保護作出詳盡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如進入、窺視、拍攝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隱私權是旅遊者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近年來頻發的賓館、民宿客房安裝攝像頭偷拍,帶來了隱私權保護的新問題。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有利於強化旅遊者隱私權,彰顯旅遊者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意義,對於遏制、防範、懲戒侵害旅遊者隱私權的行為,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王天星認為,“這些規定直面新時代公民個人權利面臨的現實挑戰,表達了新時代中國民法典對人格權保護的鮮明態度,回應了大眾旅遊時代人們對入住賓館期間個人隱私可能被侵犯的擔心與顧慮。”

洛陽師範學院校長梁留科認為,民法典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援,也意味著賓館經營者應當自行採取排查攝像頭等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杜絕偷拍事件發生,若賓館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民法典從多個方面對民事主體行為進行規範,特別是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不文明旅遊、霸座等問題作出回應。”彭靜指出,“民法典合同編中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意味著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內容,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同時,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此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也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要求遊客應當按照與旅行社的合同約定,遵循景區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義務,不得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破壞景區景觀設施、實施對自身和他人合法權益存在潛在危險的行為等,要秉持契約精神,提高文明意識和安全意識。”

“民法典在合同編部分明確禁止‘霸座’‘搶方向盤’等行為,旨在營造良好的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環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群眾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行為和違反公序良俗行為,可以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秦榮生說。

為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旅遊景區作為公共場所,對於進入其中的旅遊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此種保全保障義務的邊界在哪裡?對於那些擅自進入未開發的野山、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險區域而遇險的旅遊者,高危險區域的管理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麼責任?承擔責任是否有限度?

對此,王天星認為,在侵權責任法、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中,限於立法之時的社會實踐、法學研究等多方面原因,相關立法都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如今,民法典作出了明確的回應。例如,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安全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據此,景區或當地政府對於前述情形,如果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對於驢友不幸遇險、遇難等情形,可以減輕或不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民法典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即公民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驢友來說,自願參加,應“自甘風險”。在王天星看來,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治理的原則,有利於規範旅遊市場的秩序與行為邊界,有利於規範旅遊新業態的健康發展。

此外,對於旅遊者在戶外旅遊期間,因其個人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即,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侵權人承擔。“應當說,近期,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損毀案的判決就彰顯了國家對於生態環境進行最嚴格保護的決心,其判決體現的理念與民法典是一致的。”王天星說。

“旅遊從業者要認真學習這些法律條文,隻有學法、懂法,才能依法、用法。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和規範,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經營、健康發展。同時,也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障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正如王煜所說,業界人士正積極關注民法典,從中汲取科學發展的智慧。(王洋 李志剛)